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133號
KSDV,112,重訴,133,2025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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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133號
原 告 滿乾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學文
訴訟代理人 簡宏原
被 告 謝先賜
訴訟代理人 沈聖瀚律師
被 告 范廷
簡輝煌
簡瑞濱
梁惠珍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孫嘉男律師
複代理人 孫嘉佑律師
被 告 梁潘朱玉
訴訟代理人 梁麗淑
鄭美月
被 告 梁世
謝富期
梁鳴緯
吳雪麗
黃錦
黃英豪
范茂
范國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1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與被告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應予變賣,所得土地價金
按附表一所示應有部分比例欄所示比例分配。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件被告范延居、梁潘朱玉、謝富期、黃錦川、黃英豪、范
茂誠、范國景經合法送達,無正當理由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
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三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齊公司)於本件起訴(
民國111年11月23日)前,於111年8月31日辦理分割減資,
起訴後於同年12月5日,將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下合稱系
爭土地)移轉登記予分割新設之滿乾地產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滿乾公司),業經滿乾公司於112年2月6日具狀聲明承受
訴訟在案。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如附表所示坐落高雄市大寮區新厝北段764、765
、776、777、781、797、866、888、889、890、890-1、891
、910、911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新厝北段土地),及同區林
內段1055、1057、1058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林內段土地,
二者合稱系爭土地),為兩造共有,應有部分比例如附表一
應有部分比例欄所示。系爭土地無依法或因物的使用目的不
能分割,兩造亦無不分割之期約,惟兩造就系爭土地分割方
法無法達成協議。系爭土地為狹長型,進出系爭土地僅得依
靠高雄市大寮區新厝路280巷,惟系爭土地所有權人達15人
之多,如採原物分割方式平均分配予全體共有人,各共有人
所得面積及面臨道路之寬度皆甚小,依法並無法各自申請建
築,且兩造曾經調解,被告對系爭土地使用之意見不一,無
從採原物分割辦理分割,採變價分割應係最符合全體共有人
利益之分割方式,亦最為公平。爰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前段
、第824條第2項第2款規定起訴。並聲明:准將系爭土地予
以變賣,所得價金由兩造按應有部分比例分配之。
二、被告之答辯:
 ㈠謝先賜:因系爭土地並無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訂有不分
割期限之情形,以現物分割為優先考量,伊應有部分為9分
之1,分割在如附圖1編號A1(890地號)、A(891地號)、A
2(890-1地號)土地單獨取得,其餘變價分割等語。
 ㈡簡輝煌簡瑞濱梁惠珍(下稱簡輝煌等3人):伊等3人有
親屬關係,願意保持共有,3人持分合計600分之112,其他
共有人如要變賣分割,可部分變賣、部分分配。嗣改稱:要
原物分割,請分割在如附圖2之A(765地號)、B(910地號
)、C(764、1055地號)、D(776地號)土地等語。
 ㈢梁潘朱玉:依照伊持分分割,分割在新厝北路910地號土地。
嗣改以書狀稱要改分配在新厝北路891⑴地號,如附圖3等語

 ㈣吳雪麗:兩造就系爭土地無分管契約,同意變價分割。其次
,就謝先賜、簡輝煌等3人主張之分割方案,將整個土地精
華區都拿走,對其餘共有人不公平,共有土地使用分區不一
樣,地目不同,坡度也不同,道路形狀也不等,系爭土地東
南方鳳梨田,那邊區塊不好等語。
 ㈤梁惠珍:原告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時,即明知系爭土地由共
有人共有,原告可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行使原告之權利
、義務,以出賣原告應有部分,並依法通知共有人是否行使
優先購買權。伊不同意分割系爭土地,也不同意變價分割方
案等語。
 ㈥謝富期、梁鳴緯、梁世昌:同意變價分割
 ㈦其餘被告並未到場陳述,也未提出書狀置辯。
三、整理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如附表一所示系爭土地為兩造共有,應有部分比例如附表一
應有部分比例欄所示。
 ㈡系爭土地無依法或因物的使用目的不能分割,兩造亦無不分
割之約定。
 ㈢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3年10月28日檢送高雄市○○區○○○段0
00地號等17筆土地之使用分區證明書。
 ㈣高雄市政府工務局113年11月5日高市工務建字第11340548700
號函覆內容(關於系爭新厝北段土地、系爭林內段土地有無
作為法定空地而不得分割一案)。
 ㈤本院113年12月6日就系爭土地之勘驗筆錄。
四、兩造之爭點:
  系爭土地得否合併分割?如得,系爭土地應如何分割,始為
  妥適?
 ㈠按裁判分割共有物,屬形成判決,法院定共有物之分割方法
,固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
共有人之利益等,而本其自由裁量權為公平合理之分配,但
並不受當事人聲明、主張或分管約定之拘束(最高法院93年
度台上字第1797號判決意旨參照)。是當事人主張之分割方
案,並非裁判分割共有物訴訟之訴訟標的,縱使變更分割方
案,亦僅屬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而非訴之變
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256條規定)。原告起訴時聲明變價
分割、部分被告原表示不同意分割,嗣改稱同意變價分割,
或部分原物分割、部分變價分割,均屬更正事實上陳述,依
民事訴訟法第256條規定,非屬訴之變更、追加。
 ㈡次按法院依共有人之請求分割共有物時,得命為下列之分配
:㈠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
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㈡原物分配顯有困
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
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
人。民法第824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定共有物分割之方法
,應斟酌各共有人之意願、利害關係、共有物之價格、利用
價值,及分割後各部分之經濟價值與其應有部分之比值是否
相當,而為適當之分配,始謂適當而公平(最高法院94年度
台上字第1149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⒈系爭土地之共有人,除附表編號1至4土地,被告范廷居應有
部分1/12;編號5至12土地,被告范茂誠應有部分1/12;編
號13至17土地,被告范國景應有部分1/12,共有人並未相同
;原告、其餘被告均為編號1至17土地之共有人,且其等應
有部分均相同。其次,系爭土地如附表一編號2、5、7、16
、17土地之使用分區為「二住」,編號9、13、14土地之使
用分區為「特三住」,編號1、4、6、8、11、15土地之使用
分區為道路用地,編號3、10、12土地之使用分區為人行步
道。又編號1至8土地即「二住」、「特三住」無領有建築執
照紀錄,即無「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之適用,有上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113年11月5日函文在卷可稽(重訴二卷
第205頁)。再者,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24條規定,土地
因合併申請複丈者,應以同一地段、地界相連、使用性質相
同之土地為限,然系爭土地使用分區及地段均不相同,無法
辦理合併分割作業等情,亦有高雄市地政局大寮地政事務所
113年11月7日函文在卷可佐(重訴二卷第207頁)。從而,
被告謝先賜、簡輝煌等3人、梁潘朱玉所稱之原物分割方案
,原物分割後即無法辦理分割合併登記。復以法律並無規定
共有人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而持有應有部分之前,須依土地
法第34條之1規定出售其應有部分,使其他共有人行使優先
承購權,而不得逕為訴請分割,從而,被告梁惠珍所辯不同
意變價分割,亦不同意原物分割,亦無可採。
 ⒉查經本院於113年12月6日到場勘驗,二造到場共有人主張之
分割方案如上開各自主張、答辯,而系爭土地共17筆,僅沿
新厝路280巷(路經林內段1049、1059、1048、1051、1054-
1、1050、1052…新厝北段974等地號),由南向北出入系爭
土地,面寬自小客車僅勉強可會車,有航照圖可稽(重訴二
卷第215頁);而由航照圖、被告所提照片觀之,系爭土地
中新厝北段910、765、776、890、891、890-1、776、777、
889、888等地號上有鳳梨田(審重訴卷第79、81頁,重訴二
卷第215頁),地勢高低不等、部分為雜林、雜草、空地、
墳塚,而系土地北側並無臨路可通車輛(既成步道係非共有
之新厝北段767、772、774、785等地號),出入不便等情,
有本院勘驗筆錄及照片存卷可查(重訴一卷第125頁;重訴
二卷第215、255至289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訴卷第252
至253頁)。本院審酌范廷居就編號1至4土地應有部分1/12
范茂誠就編號5至12土地應有部分1/12;范國景就編號13
至17土地,應有部分1/12,共有土地並未相同,其餘共有人
各自就全部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均一致。其次,系爭土地之
現況使用上並無保存登記之建物存在,然共有人間對於按兩
造應有部分為原物分割並未形成共識。若以原物分割,共有
人謝先賜、簡輝煌等3人、梁潘朱玉雖有此意願(如附圖1、
2、3),然謝先賜主張分割方案之主要面積在編號A(891地
號)部分,三角均臨道路用地、人行步道(890-1⑴、890⑴地
號),地利較優;簡輝煌等3人主張分割方案之主要面積在
編號A(765⑴地號)、B(910⑴地號)部分,兩側夾C部分(1
055⑴、764⑴地號)道路用地,地利更優;梁潘朱玉主張之分
割方案主要面積在編號A(891地號)部分,為臨道路用地(
889、890地號)三角窗,地利亦優,其餘共有人所能分配之
共有土地較無地利、出入不便,對於共有人全體經濟效用難
謂公平。原告、吳雪麗、謝富期、梁鳴緯、梁世昌均同意變
價分割,其餘被告未到場陳述意見。是為使系爭房地能物盡
其用、地利共享,基於使用便利,避免區分使用造成經濟價
值割裂、減損,當令系爭土地同歸一人所有為佳,故不宜以
原物分割方式行之。  
 ㈢綜上,考量系爭土地難以原物分割,且分割無法兼顧系爭土
地經濟利益、出入方便,暨衡量共有物之性質、共有人之意
願、利害關係、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認變價分割
較有利於系爭土地之開發、使用,增進其使用收益效能,發
揮最大經濟效益,兩造亦均能取得系爭土地變價之利益,應
屬妥適。
五、綜上所述,系爭土地查無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有不能分割期
限等情事,原告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前段、第824條第2項第
2款規定訴請變賣分割系爭土地,核屬有據。爰審酌系爭土
地之使用現況、利用之經濟效益,認以變賣為適當,所得價
金應依附表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於兩造,爰判決如主文地 1項所示。
六、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 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 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是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較為合理,爰 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見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昆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綵蓁附圖1、2、3各1件  
附表一:
編號 土地坐落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地 號 面積(平方公尺) 應有部分比例 1 高雄市 大寮區 新厝北 764 387.41 謝先賜1/9、范廷居1/12、簡輝煌4/600、簡瑞濱14/600、梁潘朱玉20/600、梁惠珍112/600、梁世昌1/12、謝富期1/18、梁鳴緯1/18、吳雪麗1/12、黃錦川1/18、黃英豪1/18、滿乾地產股份有限公司1/6 2 高雄市 大寮區 新厝北 765 7917.12 3 高雄市 大寮區 新厝北 776 373.60 4 高雄市 大寮區 新厝北 911 59.91 5 高雄市 大寮區 新厝北 777 2,911.38 謝先賜1/9、范茂誠1/12、簡輝煌4/600、簡瑞濱14/600、梁潘朱玉20/600、梁惠珍112/600、梁世昌1/12、謝富期1/18、梁鳴緯1/18、吳雪麗1/12、黃錦川1/18、黃英豪1/18、滿乾地產股份有限公司1/6 6 高雄市 大寮區 新厝北 781 242.12 7 高雄市 大寮區 新厝北 797 1484.04 8 高雄市 大寮區 新厝北 866 23.01 9 高雄市 大寮區 新厝北 888 339.32  高雄市 大寮區 新厝北 889 330.72  高雄市 大寮區 新厝北 890 2900.35  高雄市 大寮區 新厝北 890-1 171.07  高雄市 大寮區 新厝北 891 4347.68 謝先賜1/9、范國景1/12、簡輝煌4/600、簡瑞濱14/600、梁潘朱玉20/600、梁惠珍112/600、梁世昌1/12、謝富期1/18、梁鳴緯1/18、吳雪麗1/12、黃錦川1/18、黃英豪1/18、滿乾地產股份有限公司1/6  高雄市 大寮區 新厝北 910 1712.41  高雄市 大寮區 林內 1055 2246.71 謝先賜1/9、范國景1/12、簡輝煌4/600、簡瑞濱14/600、梁潘朱玉20/600、梁惠珍112/600、謝富期1/18、梁鳴緯1/18、吳雪麗1/6、黃錦川1/18、黃英豪1/18、滿乾地產股份有限公司1/6  高雄市 大寮區 林內 1057 124.99  高雄市 大寮區 林內 1058 349.64  
附表二(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土地地號及共有人應有部分 新厝北段 林內段 編號 共有人 764 765 776 777 781 797 866 888 889 890 890-1 891 910 911 1055 1057 1058 1 謝先賜 1/9 1/9 1/9 1/9 1/9 1/9 1/9 1/9 1/9 1/9 1/9 1/9 1/9 1/9 1/9 1/9 1/9 2 簡輝煌 4/600 4/600 4/600 4/600 4/600 4/600 4/600 4/600 4/600 4/600 4/600 4/600 4/600 4/600 4/600 4/600 4/600 3 簡瑞濱 14/600 14/600 14/600 14/600 14/600 14/600 14/600 14/600 14/600 14/600 14/600 14/600 14/600 14/600 14/600 14/600 14/600 4 梁潘朱玉 20/600 20/600 20/600 20/600 20/600 20/600 20/600 20/600 20/600 20/600 20/600 20/600 20/600 20/600 20/600 20/600 20/600 5 梁惠珍 112/600 112/600 112/600 112/600 112/600 112/600 112/600 112/600 112/600 112/600 112/600 112/600 112/600 112/600 112/600 112/600 112/600 6 梁世昌 1/12 1/12 1/12 1/12 1/12 1/12 1/12 1/12 1/12 1/12 1/12 1/12 1/12 1/12 1/12 1/12 1/12 7 謝富期 1/18 1/18 1/18 1/18 1/18 1/18 1/18 1/18 1/18 1/18 1/18 1/18 1/18 1/18 1/18 1/18 1/18 8 梁鳴緯 1/18 1/18 1/18 1/18 1/18 1/18 1/18 1/18 1/18 1/18 1/18 1/18 1/18 1/18 1/18 1/18 1/18 9 吳雪麗 1/12 1/12 1/12 1/12 1/12 1/12 1/12 1/12 1/12 1/12 1/12 1/12 1/12 1/12 1/12 1/12 1/12 10 黃錦川 1/18 1/18 1/18 1/18 1/18 1/18 1/18 1/18 1/18 1/18 1/18 1/18 1/18 1/18 1/18 1/18 1/18 11 黃英豪 1/18 1/18 1/18 1/18 1/18 1/18 1/18 1/18 1/18 1/18 1/18 1/18 1/18 1/18 1/18 1/18 1/18 12 滿乾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1/6 1/6 1/6 1/6 1/6 1/6 1/6 1/6 1/6 1/6 1/6 1/6 1/6 1/6 1/6 1/6 1/6 13 范廷居 1/12 1/12 1/12 1/12 14 范茂誠 1/12 1/12 1/12 1/12 1/12 1/12 1/12 1/12 15 范國景 1/12 1/12 1/12 1/12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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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滿乾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