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715號
KSDV,112,訴,715,202507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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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瑞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紋菁、周棋甯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4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業
聲明求為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而原判決判令其應各給付
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877,857元,故本件上訴利益即為3,7
55,7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2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又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
由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趙 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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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