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650號
KSDM,114,附民,650,2025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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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650號
原 告 李錦津
訴訟代理人 李振祥
被 告 鄭霖鴻

夏和堃
孫于昌
蔡永德

吳岳庭
賴友賢

李嘉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
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方錦源

法 官 張雅文

法 官 陳銘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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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