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30號
原 告 AV000-H113026
訴訟代理人 許立功律師
被 告 李育融
訴訟代理人 林祺祥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易字第11號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李育融被訴違反性騷擾防治法一案,經原告AV000-
H113026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上開刑事案
件部分業經本院以114年度易字第11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
案,茲因原告前於本院審理中已以言詞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114年度易字第11號案件之院卷第188
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貞瑩 法 官 粟威穆 法 官 莊維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宸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