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4年度,309號
KSDM,114,金訴,309,2025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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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30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彥君


選任辯護人 陳妙真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年度偵字第283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
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辯護人、被
告意見(詳114年7月18日筆錄,金訴卷206、207頁)後,本
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改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川傑
                   法 官 翁瑄禮
                   法 官 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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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