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HATA SHINOBU(畑仁)(日本籍)
選任辯護人 龐永昌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
年度偵字第7061號),及移送併辦(114年度偵字第14297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HATA SHINOBU(畑仁)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起延長
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
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
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審判中之延長羈押,每次不得逾
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HATA SHINOBU(畑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
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
制物品進口罪,犯罪嫌疑重大。其所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
係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10年以上之重罪,衡以趨吉
避凶為人之本性,且被告為外國籍,在台並無任何住居所或
親友,有事實及相當理由足認其有逃亡之虞。又其本案犯行
嚴重影響社會治安,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項第1款、第3 款之規定,自民國114年4月22日起執行
羈押。
三、茲因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4 年7 月15日訊問
被告後,認被告前述羈押原因仍然存在;又被告業經本院於
114 年7月15日,依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4 月
在案。本院考量被告本案運輸之第二級毒品數量非少,對我
國國民身心健康及社會秩序均構成相當危害,為確保日後訴
訟及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及國家刑罰權之具體實現,並斟酌
被告及辯護人就延長羈押與否均表示沒有意見等情,認被告
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自114年7月22日起延長羈押2
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頴 法 官 林于心 法 官 徐莉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