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4年度,243號
KSDM,114,訴,243,2025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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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4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鈺珊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偵
字第4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顏鈺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
,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意見
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改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施君蓉         
                   法 官 李宜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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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