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4年度,166號
KSDM,114,訴,166,202507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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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66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324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劉庭維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劉庭維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依刑事訴訟法第
110條第1項,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其聲請意旨略以:我已經
有所悔改,希望能停止羈押,這樣我才能在外工作,賠償被
害人等語。
二、經查:
 ㈠本院審酌被告前經本院訊問後,坦承有如起訴書及追加起訴
書所載之刑法第339條或同法第339條之4第3款等詐欺取財、
得利犯行,並有卷內相關證據資料可佐,足認犯罪嫌疑重大
。又被告已多次因在網路上刊登貼文或傳送訊息而向被害人
佯稱出售電子票券等商品,待被害人為付款後,而未依約給
付相關商品之與本案相類似之履約詐欺行為,而分別經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或臺灣高等法院判決有罪或經新北地方檢察署
偵查起訴(案號: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3575號;新北
地方法院113年度審訴字第576號;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
偵字第52643、53099號;112年度偵字第62435、75007、750
44、82025號,113年度偵字第8787號;112年度偵字第81514
號),更在113年4月17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不予羈押而釋
放被告後,除實施本案犯行外(即114年度訴字第166號起訴
部分,起訴書認定之被害人共有14位,以及114年度金訴字
第324號追加起訴部分關於被害人張芷棋、李佳樺沈哲宇
周定融、張殷豪顏子峻、李承凱部分),更因實施相類
似之履約詐欺行為,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
檢察署偵查起訴等節(新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緝字第408
號【犯罪時間:113年4月22日】;臺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
偵緝字第149號【犯罪時間:113年10月17日),有卷附法院
前案紀錄表、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可佐,顯見被告有反覆實
施詐欺取財、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等同一犯
罪之虞,而可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羈押之
原因。況臺灣高等法院雖以113年度上訴字第3575號判處被
告有罪,仍給予被告緩刑2年之機會,而於113年12月6日確
定等情,亦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查,而被告本案犯罪時間係
於112年12月10日至114年2月28日間所違犯,其中部分犯行
更是在前揭緩刑期間內所犯(即114年度訴字第166號起訴部
分),顯見被告對他人財產權毫不尊重,遵法意識甚為薄弱
,認若命被告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方式替代羈押,尚
不足以防止被告再犯詐欺取財、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
詐欺取財等犯行,足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
 ㈡至聲請意旨雖以前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考量被告於114年
5月27日準備程序時雖稱:我跟我父親一起工作,從事泥作
與磁磚工,月收入約7萬元等語,惟被告迄今均未向本院提
出相關收入證明,自難認被告稱其出所後將有正當工作及穩
定收入等情可信。況本案亦無其他證據足認被告反覆實施同
一犯罪之風險已顯著降低,自無從以被告口頭稱已有所悔改
,即足認提供保證金具保或其他強制處分方式,已屬避免被
告反覆實施詐欺取財、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
等犯行之有效手段。
 ㈢綜上所述,本件被告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仍存在,尚無從
以具保或其他強制處分方式替代羈押,復無刑事訴訟法第11
4條各款之不得駁回聲請停止羈押之事由,爰駁回被告具保
停止羈押之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李宜穎               
                  法 官 吳致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劉容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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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