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9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芊彣
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芊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陳芊彣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等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5月確定,並
於民國112年4月28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4年7月
3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2793號),爰依法聲請付
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建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