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183號
KSDM,114,聲保,183,2025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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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梁銘宏



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
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梁銘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梁銘宏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等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4月確
定,並於民國111年7月7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4
年7月3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
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金簡字第691號),爰依法
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蔣文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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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