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俞雲
上列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俞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賴俞雲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各
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2年確定,並於民國110年10月
19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4年7月7日經核准假釋
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年度金訴字第20、410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
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建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張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