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進成
上列受刑人前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進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陳進成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
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並於民國112年5月8日入
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4年7月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
年度審易字第181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蔣文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家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