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155號
KSDM,114,聲保,155,20250709,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進成



上列受刑人前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進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陳進成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
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並於民國112年5月8日入
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4年7月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
年度審易字第181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蔣文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