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953號
KSDM,114,聲,953,2025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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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5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永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 年度執聲字第8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永男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
刑捌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永男因犯藥事法等罪,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爰依受刑人之請求,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
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二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併合
處罰之,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
之;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
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4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合併定應執行刑之制度目的,在就所犯數罪,
以各罪宣告刑為基礎,合併後綜合評價犯罪人最終應具體實
現多少刑罰,方符合罪責相當要求並達刑罰目的。是數罪併
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
的,綜合考量行為人之人格及各罪間之關係,具體審酌各罪
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
接程度,注意維持輕重罪間刑罰體系之平衡。其依刑法第51
條第5款定執行刑者,宜注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
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考量行為人復歸
社會之可能性,妥適定執行刑。另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
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
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
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
如附表所示,有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
可稽。茲本件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上述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罪(附表編號7至8)、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1
至6),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提出之「臺灣高雄
地方檢察署受刑人是否同意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查
,而檢察官則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
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8
所示之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從而
,本件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復依上揭規定,受刑人所
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10
月,附表編號4至6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8月
,附表編號7至8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月,則
本院就附表所示之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亦應受前
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就有期徒刑部分即
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3、4至6、7至8所示之罪曾經定應執行
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11年10月)。考量受刑人所犯分別為
販賣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及藥事
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同時衡酌受刑人各次犯
罪之時間(民國112年10月至113年3月間)、侵害法益及犯
罪型態稍有不同等整體非難評價,以及刑罰目的及相關刑事
政策、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規定所採取之限制加重原則等因
素,並考量受刑人經檢察官以前揭調查表及本院依刑事訴訟
法第477條第1項、第3項規定詢問就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意
見,受刑人並未表示意見等節等一切情狀,定如主文所示之 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 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怡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徐美婷                  
                  
                  
                  
                  
附表:受刑人林永男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4 5 6 7 8 罪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 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5年2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5年2月 有期徒刑5年2月 有期徒刑5年2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2.10.31 112.10.10 112.10.30 113.2.25 113.2.27 113.3.14 112.10.31 112.10.31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6390號 高雄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6號 高雄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978號 高雄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0521號 高雄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0521號 高雄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0521號 高雄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2043號 高雄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204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號 113年度訴字第81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347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1418號 113年度訴字第325號 113年度訴字第325號 113年度訴字第325號 113年度簡字第4401號 113年度簡字第4401號 判決日期 113.5.24 113.6.19 113.8.27 113.12.27 113.12.27 113.12.27 114.1.14 114.1.14 確定判決 法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號 113年度訴字第81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347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1418號 113年度訴字第325號 113年度訴字第325號 113年度訴字第325號 113年度簡字第4401號 113年度簡字第440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6.26 113.7.24 113.10.8 114.2.4 114.2.4 114.2.4 114.2.26 114.2.2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得易服社會勞動) 否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854號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824號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389號 高雄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934號 高雄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934號 高雄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934號 高雄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046號 高雄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046號 編號1至3曾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311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
編號4至6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
編號7至8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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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