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1549號
KSDM,114,聲,1549,2025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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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54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受 刑 人 劉孟勳



具 保 人 夏世民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
金(114年度執聲沒字第1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夏世民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劉孟勳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
,前經具保人夏世民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
萬元後,由檢察官許可釋放在案。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
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
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
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查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金重
訴字第8號判決無罪,檢察官聲明上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以112年度金上重訴字第6號判決原判決撤銷,改判
處有期徒刑2年,被告仍不服上訴,再經最高法院以114年度
台上字第185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
表及上開刑事裁判在卷可按。茲因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
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且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遵期使
被告到案,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拘
票暨報告書、同署檢察官通知暨其送達證書及國庫存款收款
書等件附卷可稽。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法院
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
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
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建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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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