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1261號
KSDM,114,聲,1261,2025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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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26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世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1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世豪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
刑拾壹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世豪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
定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
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
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
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
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
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
53條亦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
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
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
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
,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
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
,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
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
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及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
旨參照)。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而各罪之犯罪日期,均在最先判決確定日之前(各
罪之犯罪時間、判決案號、確定日期等詳見附表所載),有
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經核
,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且受刑人所犯
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所定得予定執行
刑之要件,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
為正當。復依上開說明,本院定其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
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
罪宣告刑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附表各罪定
刑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宣告刑之總和
。再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犯罪方式
、各罪罪質、犯罪相隔期間、對社會危害與其個人之刑罰性
程度等節,以及受刑人請求從輕量刑等一切情狀,定應執行
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培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佳迪
附表:
編號 1 2 3 4 罪名 詐欺取財罪 詐欺取財罪 詐欺取財罪 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7月 有期徒刑1年6月(共3罪)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11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 有期徒刑2年8月 有期徒刑1年4月(共7罪) 有期徒刑1年3月(共12罪) 有期徒刑2年2月 有期徒刑1年6月(共4罪)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共2罪) 有期徒刑2年3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7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犯罪日期 109年5月12日~109年6月2日【聲請書誤載為109年6月3日】 109年6月17日~109年7月10日 109年7月8日 109年7月9日 109年5月20日~109年6月3日 最後事實審 法院、案號 高雄高分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92、293、294號 橋頭地院111年度訴字第204、205號、112年度訴字第17號 橋頭地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74號 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71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6日 112年6月27日 112年5月3日 112年7月25日 確定判決 法院、案號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519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12年5月3日 112年7月25日 112年10月26日 112年8月30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否 備註 編號1至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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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