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1240號
KSDM,114,聲,1240,20250710,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24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悅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1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悅禎犯如附表所示之10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
1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悅禎因犯如附表所示之10罪,先後
經法院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
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
聲請裁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
1項本文、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
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
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1條第6
款亦有規定。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
責罰相當之考量,對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
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
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
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採限制加重原則,資為量刑自由
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規範秩序下比例原則等裁量權
內部界限支配,以兼顧刑罰衡平原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10罪,先後經法院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而各罪之犯罪日期,均在最先判決確定日
即民國113年6月19日前,且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曾經
定應執行刑為拘役115日確定(各罪犯罪時間、判決案號、
確定日期等詳見附表所載),有各該裁判書及法院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稽。經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符合數罪
定其應執行刑之要件,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
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復依前開說明,本院所定應執行刑,除
不得逾越法律外部界限(不得超過120日),亦應受內部界
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曾經定應執行刑之罪與其餘各罪
所示判決刑度加計之總和即拘役155日【計算式:115日+30
日+10日=155日】,然不得超過120日);再衡諸受刑人所犯
各罪均屬竊盜案件,罪質相同,且均係徒手竊取他人財物,
犯罪手段相仿。併參以各罪犯罪時間之間隔、其所為對於法
秩序呈現之敵對態度及對於社會整體之危害程度、數罪併罰
所生之邊際效應與痛苦程度等情,暨衡酌受刑人對於本件定
應執行刑案件以書面陳述希望法院從輕量刑之意見(詳見卷
附意見陳述書、受刑人所提出之診斷證明書)等一切情狀,
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 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洪韻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及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及案號 確定日期 1 竊盜罪 拘役4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12年11月18日 橋頭地院113年度簡字第1028號 113年5月3日 同左 113年6月19日 編號1至8所示之宣告刑,經臺北地院114年度聲字第72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拘役115日確定。 2 竊盜罪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13年3月25日 桃園地院113年度桃簡字第2087號 113年9月9日 同左 113年12月10日 3 竊盜罪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13年3月19日 臺北地院113年度簡字第3327號 113年9月13日 同左 113年10月22日 4 竊盜罪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13年4月10日 臺北地院113年度簡字第3981號 113年11月6日 同左 113年12月17日 5 竊盜罪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13年4月22日 本院113年度簡字第3108號 113年11月22日 同左 114年1月7日 6 竊盜罪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13年5月8日 7 竊盜罪 拘役3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13年3月11日 臺北地院113年度簡字第4000號 113年12月27日 同左 114年2月4日 8 竊盜罪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13年4月10日 9 竊盜罪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13年5月19日 士林地院113年度審簡字第1443號 113年12月30日 同左 114年2月12日 10 竊盜罪 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13年5月26日 本院113年度簡字第4149號 114年1月9日 同左 114年2月26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