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1235號
KSDM,114,聲,1235,2025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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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23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巫宗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1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巫宗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巫宗翰因犯肇事逃逸罪,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
5款、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
明文。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
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
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
應執行之金額,刑法第51條第5款及第7款亦有明定。定應執
行刑之數罪中,若有部分曾定應執行刑者,先前原定之應執
行刑,因其構成併罰基礎之宣告刑增加或更易,應執行刑於
相應範圍內即隨之變動,甚或失其部分效力(劃定刑罰裁量
法律性內部界限之效力仍存在),並受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之拘束,而為定應執行刑之內部界限(最高法院109年度台
抗字第872號、111年度台抗字第1383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因肇事逃逸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附表編號1所示裁判確定
前所犯,有被告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
。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
罰金,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不得易科罰金
但得易服社會勞動,附表編號4至23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
部分則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原不得合併定應
執行刑。然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合併聲請
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定應執行刑聲請書在卷可參,合於
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是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合
併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本院定其應執行刑,
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第7款所定法律之界限,即本院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部分,應於各刑之最長期以上,即於附表
所示之罪宣告刑之最長期(即有期徒刑1年5月)以上,及於
附表編號1至23所示各罪之總和25年11月以下之範圍內,並
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7年6月);罰金刑部分,應於附表所
示之罪中之最多額罰金刑以上(即新臺幣【下同】20,000元
),及於附表編號2、3所示各罪之罰金刑總和(即40,000元
)以下之範圍內。
四、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3所示為幫助洗錢罪,編號4至21
所示均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是上開編號3至21所示
之罪均屬侵害財產法益,且與編號1、2、22、23所示之罪侵
害之法益、罪質截然不同,整體犯罪時間介於民國110年10
月間至111年11月間,綜合觀察受刑人各罪犯後態度、侵害
法益性質及程度、犯罪情節、手段及行為態樣、犯罪次數及
其彼此間關連,及因而呈現之人格特性及犯罪傾向、對法秩
序之輕率及敵對態度,及其整體犯罪情狀對社會所造成危害
之程度,暨附表所示各罪於此之前定執行刑時已為之減刑程
度、刑罰權邊際效應是隨刑期之執行遞減及受刑人痛苦程度
遞增之情狀,復參酌受刑人所表示「希望法院從輕定刑」之
意見(聲字卷第43頁)等總體情狀予以評價後,依刑罰經濟
及恤刑本旨,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 知得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冠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莊琇晴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民國)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及案號 判決日期 (民國) 法院及案號 確定日期 (民國) 1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因而致生公眾或交通往來之危險罪 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緩刑期間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80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接受法治教育2場次。 110年10月10日 本院111年度訴字第650、748號 112年4月26日 本院111年度訴字第650、748號 112年5月31日 1、本院113年度撤緩字第13號裁定撤銷緩刑宣告,並於113年6月5日確定。 2、高雄地檢112年度執緩字第468號(114年度執緝字第451號)(尚未執行) 2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 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0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7月22日 本院112年度簡字第878號 112年6月27日 本院112年度簡字第878號 112年8月2日 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391號(114年度執緝字第450號)(尚未執行) 3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11月10日至110年11月13日 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511號 112年8月18日 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511號 112年10月18日 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518號(114年度執緝字第446號)(尚未執行) 4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1年5月 111年10月11日 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64、265號 112年12月22日 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64、265號 113年1月31日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426號(114年度執緝字第447號)(尚未執行);編號4至14所示之罪,曾經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64、265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6月 5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1年5月 111年10月11日 同上 112年12月22日 同上 113年1月31日 6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1年4月 111年10月11日 同上 112年12月22日 同上 113年1月31日 7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1年4月 111年10月11日 同上 112年12月22日 同上 113年1月31日 8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1年4月 111年10月11日 同上 112年12月22日 同上 113年1月31日 9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1年4月 111年10月31日 同上 112年12月22日 同上 113年1月31日 10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1年3月 111年10月11日 同上 112年12月22日 同上 113年1月31日 11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1年3月 111年10月11日 同上 112年12月22日 同上 113年1月31日 12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1年3月 111年10月31日 同上 112年12月22日 同上 113年1月31日 13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1年3月 111年10月31日 同上 112年12月22日 同上 113年1月31日 14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1年2月 111年10月11日 同上 112年12月22日 同上 113年1月31日 15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1年5月 111年11月15日 本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683、947號 113年2月6日 本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683、947號 113年3月13日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718號(114年度執緝字第448號)(執行中);編號15至21所示之罪,曾經本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683號、947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5月 16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1年5月 111年11月3日 同上 113年2月6日 同上 113年3月13日 17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1年4月 111年10月30日 同上 113年2月6日 同上 113年3月13日 18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1年3月 111年10月31日 同上 113年2月6日 同上 113年3月13日 19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1年2月 111年11月3日 同上 113年2月6日 同上 113年3月13日 20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1年1月 111年11月15日 同上 113年2月6日 同上 113年3月13日 21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1年1月 111年10月30日 同上 113年2月6日 同上 113年3月13日 22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 處有期徒刑1年2月 111年8月7日 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49號 113年3月28日 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49號 113年5月1日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871號(114年度執緝字第449號)(尚未執行);編號22、23所示之罪,曾經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49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 23 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致人受傷罪 處有期徒刑7月 111年8月7日 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49號 113年3月28日 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49號 113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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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