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1212號
KSDM,114,聲,1212,2025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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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21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憶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1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憶中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各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拾貳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憶中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
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
,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
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
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
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
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應執行刑之情形,
倘數罪之刑,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應
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應
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應執行刑加
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所定應執行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12年
度台抗字第1042號裁定意旨參照)。且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
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對行為人本身及所
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
性,並應權衡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
,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採限制加重原則,資為量刑
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規範秩序下比例原則等裁
量權內部界限支配,以兼顧刑罰衡平原則。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
所列之刑,並於如附表所載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且皆在附
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前所犯,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表所
列刑事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
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3至9所示之罪,為不得易
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4款之規定,本
不得併合處罰,惟本件受刑人已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
同意檢察官為其聲請定應執行刑,並希望從輕量刑等語,有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受刑人是否同意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在
卷可稽,自仍有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規定之適用。
 ㈡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
定其應執行之刑,均合於前揭法定程序要件,應認其聲請為
正當。又本院函文受刑人對於本案各罪定應執行刑表示意見
,惟未據受刑人回覆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收狀(文)資
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憑,是本件已充分給予受刑人陳述意
見之機會等相關程序保障,爰依前揭最高法院裁定意旨及刑
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即不得重
於上開曾經定應執行刑之各罪所示判決刑度加計之總和(即
有期徒刑16年10月以下),考量適用法規之目的及法律秩序
之內部性界限,同時衡酌受刑人於民國112年11月8日經警執
行搜索查悉如附表編號5至9所示之犯行後,復又犯如附表編
號1至4所示各罪,以其所犯之犯罪類型相同及對於刑罰誡命
規範之不服從程度觀察,足見受刑人法敵對意識甚高,方有
一再犯下社會重大犯罪之情形,並權衡刑罰目的及相關刑事
政策所採取之限制加重原則等因素,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 之刑。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 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一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萌莉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藥事法 有期徒刑3月 113年4月16日20時前某時(聲請書誤載為114年4月16日) 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85號 113年12月26日 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85號 114年2月4日 ⑴編號1至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案號: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85號)。 ⑵編號3至4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案號: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85號)。 ⑶編號5至9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0月確定(案號: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00號)。 2 藥事法 有期徒刑4月 113年3月7日19時2分前某時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3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6年 113年3月7日16時55分前某時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4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5年8月 113年4月16日19時至20時前某時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5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7年10月 112年10月24日(聲請書誤載為112年10月4日) 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00號 114年3月17日 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00號 114年5月1日 6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5年4月 112年10月27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7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7月 112年10月29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8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8年 112年11月8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9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5年2月 112年10月29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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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