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18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智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1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智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
刑參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智惟(下稱受刑人)因犯詐欺罪,
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
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
宣告其罪之刑,宣告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
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另依刑
法第53條所定,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
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定。再者
,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
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
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
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是數罪併罰,有二
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
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又各罪之犯罪
日期,均在最先之判決確定日前,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各該
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再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
判決之法院,故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
正當,應予准許。而附表編號3至6所示4罪,前經本院以113
年度金訴字第97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依
上述說明,本院就附件各編號所示之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
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不
得重於上開曾經定應執行刑之罪與其餘之罪刑度加計的總和
。
四、經本院將聲請人之聲請書繕本寄送予受刑人,並以書面方式
徵詢受刑人對於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且命受刑人於期限
內具狀陳報本院,自本院通知於民國114年6月16日送達至受
刑人高雄市鳳山區居所由其收受迄今,本院均未獲受刑人回
覆,此有本院114年6月13日雄院國刑儒114聲1185字第11410
15172號函、送達證書、受刑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法院在
監在押簡列表、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
可參(本院卷第31-43頁),故受刑人之權益實已受保障,
本院即逕行裁定。
五、爰斟酌受刑人所犯均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犯罪情節
、行為態樣、罪質相似,犯罪時間雖僅間隔1月餘,但各罪
之被害人不同,且我國現今詐欺犯罪猖獗,原確定判決就附
表編號3至6所示4罪所定之執行刑已酌減相當刑期,是本次
定執行刑時不宜再大幅酌減;兼以被告所犯罪數反應出人格
特性、加重效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及矯正效益等情綜合判
斷,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翁瑄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婉琪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執行案號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2月 112年6月2日 橋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5262號 雄高分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420號 113年10月11日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218號 114年3月12日 否、否 橋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915號 2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0月 112年6月17日 高雄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1423號 雄高分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80號 113年10月3日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705號 114年3月19日 否、否 高雄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570號 3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 112年6月27日 高雄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7851號等 高雄地院113年度金訴字第975號 114年2月12日 高雄地院113年度金訴字第975號 114年5月8日 否、否 高雄地檢114年度執字第4724號 編號3-6曾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 4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0月 112年6月27日 高雄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7851號等 高雄地院113年度金訴字第975號 114年2月12日 高雄地院113年度金訴字第975號 114年5月8日 否、否 5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2月 112年6月16日 高雄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7851號等 高雄地院113年度金訴字第975號 114年2月12日 高雄地院113年度金訴字第975號 114年5月8日 否、否 6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9月 112年5月12日 高雄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7851號等 高雄地院113年度金訴字第975號 114年2月12日 高雄地院113年度金訴字第975號 114年5月8日 否、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