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上附民字,114年度,148號
KSDM,114,簡上附民,148,2025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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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48號
原 告 賴佩珍
被 告 李恩珮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48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
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該刑事案件因被告於民國114年7
月28日準備程序時當庭撤回上訴而告確定,原告所提起之附帶民
事訴訟雖屬合法,但因刑事部分已終結,民事部分即無所附麗,
本院應不得專就民事部分審判(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4年度
法律座談會刑事類第68號研討結果同此見解),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511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芸珮
法 官 林于心
法 官 王冠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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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