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字第4 號
114年度簡上字第21號
114年度簡上字第5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語絃
指定辯護人 公設辯護人蘇鴻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於民國114年5月28日上午審理時,被告
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庭而依法終結辯論。茲因被告於114年6月26日
具狀提出114年5月27日至同年月28日上午在高雄長庚醫院住院之
診斷證明書,並請求再開辯論。為此,再開本件辯論,並考量被
告有另案尚待執行,為此定於民國114年9月10日上午11時0分在
本院刑事第十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判法 官 陳川傑
法 官 翁瑄禮
法 官 洪碩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