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2645號
KSDM,114,簡,2645,2025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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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264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文


劉明杰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偵緝字第903號、114年度偵緝字第9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曾文斈、劉明杰共同犯詐欺得利罪,各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
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相當於新臺幣捌仟元之租金,由曾文斈、劉
明杰共同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共
同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曾文斈、劉明杰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
得利罪。又被告2人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至關於被告劉明杰
件犯行應否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一節,因聲請意旨並未主張
被告劉明杰本件犯行應論以累犯,亦未就此部分具體指出證
明方法,參照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
號裁定意旨,本院自毋庸依職權調查並為相關之認定,併予
指明。
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人正值青壯,不思以正
途獲取利益,為圖一己私利,明知自身並無支付能力,竟承
租房屋後而拒不支付房租,破壞社會正常交易秩序,所為實
非可取;惟念被告2人犯後坦承犯行,復考量所詐得之不法
利益價值,且迄未與告訴人和解或賠償所受損害,兼衡被告
2人於警詢中自承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涉及
個人隱私部分,不予揭露),及如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前科
素行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各諭知易科罰 金折算標準。
四、查被告2人因上開詐欺得利犯行獲得使用本案房屋之相當於 第1期租金8千元,為被告2人本案犯罪不法所得,此部分既 未扣案,亦未歸還予告訴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第3項規定,對被告2人宣告共同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共同追徵其價額。至聲請意旨雖 記載被告2人獲取利益為12,280元等語,然未敘明其計算方 式與依據,難以遽採,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 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蔡佩欣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紀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燕枝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緝字第903號                  114年度偵緝字第904號  被   告 曾文斈 (年籍資料詳卷)
        劉明杰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曾文斈與劉明杰為情侶關係。曾文斈與劉明杰明知其2人並 無給付租金、押金、水電費等相關費用之真意,竟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3年8月 25日向徐靜怡承租位於高雄市○○區○○0路000號1樓之房屋, 約定租金為每月新臺幣(下同)8,000元,押金為2,000元, 並佯稱:因公司尚未發薪,希望徐靜怡可先通融入住等語, 致徐靜怡陷於錯誤,而應允曾文斈、劉明杰於當日遷入上址 。嗣曾文斈、劉明杰遷入上址後,拒不清償租金等相關費用



徐靜怡又於113年9月22日前往上址查看發現人去樓空,始 悉受騙。
二、案經徐靜怡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曾文斈、劉明杰於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徐靜怡之指訴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告訴人提供 之對話紀錄截圖在卷可佐,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2 人之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得利財罪嫌。 至未扣案之被告2人所獲取之1萬2,280元利益,係屬犯罪所 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檢 察 官 蔡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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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