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丁○○
丙○○
戊○○
兼右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共同指定送達代收人陳慶瑞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94年度交易第340 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陳述:如附件所示
二、被告未為何聲明、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 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條第一項前 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過失致死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 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 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7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謝 順 輝
法 官 吳 為 平
法 官 鄭 吉 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洪 明 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