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保護令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2295號
KSDM,114,簡,2295,20250711,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229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豐陞



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4年度偵字第109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證據,除證據部分刪除「被告乙○○於警詢
之供述」,並補充「家庭暴力通報表」,另補充不採被告乙
○○辯解之理由如下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訊據被告固坦承曾於附件犯罪事實欄所示時、地,向告訴人
陳○索取金錢並發生口角爭執等情,惟辯稱:我沒有收到此
次保護令,我沒有對告訴人大聲、咆哮、肢體衝突,我跟告
訴人是口角上衝突,我要請告訴人幫忙云云。惟查,本案保
護令經法院核發後,員警於民國113年5月20日執行保護令時
,當面告知被告保護令之相關內容,其亦在保護令執行紀錄
表簽名,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復興所保護令執行紀
錄表在卷可憑(偵卷第59頁),況被告於偵查中亦自承告訴
人曾告知有保護令的事情等語(偵卷第30頁),顯見被告知
悉本案保護令內容。詎被告竟無視保護令之禁止命令,仍於
附件所示時間,在告訴人之工作地點,持續向告訴人索討金
錢,倘一般人處在相同情境,心中不免感到不快、不安,足
認被告上開舉動已屬騷擾行為無訛。故被告上開所辯,顯屬
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其違反保護令之犯行堪以認定,
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
令罪。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於保護令所表彰之
國家公權力及對告訴人之保護作用,率以附件犯罪事實欄所
示方式違反保護令之內容,所為實應非難;兼衡被告犯後飾
詞否認犯行、前科素行(詳見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犯罪
動機、手段、所生危害,及其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億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燕枝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或依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十款、第十三款至第十五款及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 ,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 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10962號  被   告 乙○○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與陳○係父子,渠等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之 家庭成員關係。乙○○前因對陳○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經臺灣高雄 少年及家事法院(下稱高雄少家法院)於民國113年5月13日以



113年度家護字第236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命其不得對陳○實施身 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行為,亦 不得為騷擾、跟蹤之行為,並應遠離陳○之住居所(高雄市○鎮 區○○街00巷00號)至少100公尺,保護令有效期間2年。乙○○明 知上開保護令內容,竟仍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於114年3月 28日14時47分許,至陳○任職之高雄市○○區○○路000號高雄新 田郵局,向陳○索取金錢,經陳○要求離開仍不離去,並對陳 ○咆哮,以此方式騷擾陳○而違反上開保護令。二、案經陳○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二)證人即告訴人陳○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高雄少家法院113年家護字第236號民事通常保護令、高雄市政 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復興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監視錄影畫面 光碟暨擷圖。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檢 察 官 甲○○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