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1805號
KSDM,114,簡,1805,2025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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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180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宜樺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偵字第105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宜樺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和解書、寧靜
診所診斷證明書」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林宜樺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又被
告出於單一竊盜犯意,於密接時間內,在同一處所竊取如附
件附表所示商品,乃利用同一機會為之,應論以接續犯之一
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非無謀生能力,竟不思
以正途取財,率爾竊取他人財物,侵害他人財產法益,其行
為及價值觀均有偏差,所為實屬不當。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
行,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徒手竊取之犯罪手段、所竊得財
物之價值,業自行於審判外與告訴人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和解並賠付新臺幣(下同)4萬元,此有和解書存卷可查(
見本院卷第19頁),暨被告於警詢時自述之教育程度、家庭
經濟狀況、身心狀況(見本院卷第21頁),暨如法院前案紀
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以1,000元折算1日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四、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本院衡酌被告坦承犯 行,尚屬可取,信其經此次司法程序及罪刑之宣告,當知所 警惕而無再犯之虞,且本件業與告訴人和解,已如上述,為 刑期無刑之理念,本院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 ,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 啟自新。另被告既已與告訴人和解成立,並賠付4萬元,業 如上述,認毋庸諭知緩刑之負擔,附此敘明。
五、未扣案之如附件附表所示之物,固屬被告犯本案之犯罪所得 ,惟被告已與告訴人和解並賠付4萬元,已逾所竊物品之價 值,是被告實質已無不法利得,如仍宣告沒收犯罪所得,猶



嫌過苛,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之, 併此指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張靜怡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承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張瑋庭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10530號  被   告 林宜樺 (年籍資料詳卷)
上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宜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4年2月15日14時13分許,進入址設高雄市○○區○○○路00號5樓 「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大遠百店」,接續徒手竊取陳列架 上擺設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價值共計新臺幣【下同】1萬984 元),得手後將之藏放入隨身袋子內,未結帳即離開現場。 嗣因該店保安專員郭士霖發覺遭竊後報警處理,而經警循線 查悉全情。
二、案經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委任郭士霖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 局苓雅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宜樺於警詢中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即告訴代理人郭士霖於警詢中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遭竊 商品條碼影本1份、監視器影像截圖18張在卷可資佐證,足 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被告在緊接 時間內,在同一場所竊取多樣商品,其主觀上應係出於單一 的竊盜犯意,請論以接續犯之一罪。至被告所竊得而未返還 之財物,係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本文規定, 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 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檢 察 官 張靜怡附表:
編號 商品名稱 數量 金額(新臺幣) 1 寶拉珍選10%果酸身體乳 6瓶 6,480元 2 義大利Florinda美國玫瑰香氛植皂 1個 299元 3 義大利Florinda情迷紫羅蘭香氛植皂 1個 299元 4 隱形眼鏡(晶碩透明日拋維他命系列20入) 3盒 1,050元 5 honey melty蜂蜜柔順洗髮精 1瓶36 550元 6 Biore 深層卸粧乳 9瓶 1,800元 7 曼秀雷敦Acnes抗痘洗面乳 2瓶 310元 8 李施德霖防蛀護齦漱口水 1瓶 168元 9 統一PH9.0鹼性離子水 1瓶 28元 合         計 10,9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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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