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173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米一妃
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3年度偵字第318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米一妃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第12至14行更正補充為「以通訊軟
體臉書Messenger傳送如附表所示之文字訊息嘲諷、辱罵楊○
毅及貶抑其人格,而違反上開保護令所命不得對楊○毅實施精
神上不法侵害及應遠離楊○毅住所之誡令。」,並補充不採被
告米一妃辯解之理由如下,另更正附表如本判決附表外,其
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米一妃固坦承分別於附件所載之時間,3次接近告訴人
楊○毅住處,且傳送如本判決附表所示之文字內容予告訴人
,惟否認有何違反保護令犯行,辯稱:民國112年7月3日我
有工作安排時間無法配合,我事先跟告訴人聯繫送小孩回去
,所以才會送到他家門口,否則延遲告訴人又會報警;8月3
1日放書包那一次,是因為小孩哭著打電話給我說要考試準
備需要書本,書包在我這裡所以我只好送過去,我將書包放
在門口馬上離開;9月1日在電話中我聽到小孩哭著說想看我
,我就在他放學我去學校門口抱他一下,再騎車經過他家,
看小孩回家,我才放心離開;我傳送那些訊息都是因為聯繫
小孩事宜而引起,我認為沒有羞辱或騷擾,我沒有故意違反
家暴法云云。惟查:
㈠按犯罪故意乃行為人對於實現客觀構成犯罪事實之認知與實
現不法構成要件之意欲,動機則指決定犯罪之原因,而非犯
罪構成事實之意欲,二者內涵不同,不容相混。詳言之,行
為人在主觀上,如對客觀不法構成要件中所有客觀行為情況
,如:行為主體、客體、行為及結果等有所認知,即具備故
意之認知要素。至行為人主觀內心狀態之動機及實現構成要
件行為目的之意圖,除於將意圖作為主觀不法構成要件,如
竊盜、詐欺等罪外,因非屬客觀之行為情況,均與行為人是
否具有犯罪故意無涉(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61號判決
、99年度台上字第166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經查,臺灣高雄及少年家事法院(下稱高雄少家法院)於111
年6月16日以111年度家護字第112號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
下稱上開保護令),諭令被告不得對楊○毅及其他家庭成員
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
害行為,且應遠離楊○毅住所及工作場所至少200公尺,保護
令有效期間2年,被告並已於111年6月22日13時45分許經員
警告知而知悉上開保護令內容等情,有上開保護令、保護令
執行紀錄表存卷可憑(警卷第23至38頁);而考量本案之緣
由,係因被告曾對告訴人為家庭暴力行為,始經高雄少家法
院核發上開保護令,故上開保護令之內容,非僅為家庭暴力
防治法法制之具體落實,且為身受家庭暴力之告訴人用以免
除自己不再受到被告所為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暨干擾住
所及工作場域等法益之保障,是以,被告一旦違反上開保護
令之內容,當然對於上述法益造成侵害之結果。
㈢然查,本件被告收受及知悉上開保護令後,猶違反上開保護
令,而為附件所示3次接近告訴人住所之行為等節,經被告
於偵查中坦認屬實,並有監視錄影畫面截圖在卷可查。被告
雖以上開情詞置辯,但被告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期間、
方式等,均已有高雄少家法院109年度家親聲字第417號裁定
得茲遵行(偵卷第105至128頁),上開裁定已載明被告與未
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接送地點訂在未成年子女就讀之學校或
兩造另行協議之地點,時間亦有明定,被告置上開裁定及上
開保護令於不顧,擅自以未成年子女為由,多次接近告訴人
住所,其所為顯已構成違反保護令無疑,此並不因被告之犯
罪動機如何而有不同,其上開所辯自難憑採。
㈣又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制訂之保護令制度,主要係由法院命
受該保護令拘束之人恪守應盡之不作為或作為義務,要求其
秉持和平理性及相互尊重之態度與被害人相處,避免被害人
於與其相處過程中受到家庭暴力,是受保護令拘束之人之言
語、舉動是否已對被害人構成不法之侵害或騷擾,應綜合個
案整體情節、緣由始末等交互參酌,如雙方係因意見不合所
衍生之摩擦,而渠等口角爭執衡情未逾越常情之合理範圍,
固不得以此認有何騷擾或不法侵害之情形,然而,倘一方不
斷以言語辱罵,甚至出現以一般社會常情足認貶抑人格或詛
咒之字眼,則顯已違反法律命其以和平理性態度對待家庭成
員之義務,核屬對被害人不法侵害或騷擾行為。經查,本件
被告縱因與告訴人就子女教養情形發生爭執,其仍應遵守保
護令之誡命,而秉持和平理性之態度與告訴人溝通,當不得
任意對告訴人使用嘲諷或侮辱之字句,詎被告卻仍接續以如
附件所示之言詞嘲諷告訴人,其中「請讓我帶○婷(按:即
未成年子女)免於你的人格地獄」、「沒有長進的父親徒增
污濁好自為之」、「白癡喔」、「智障」、「陽痿」、「他
們將來肯定不會成為像你一樣孬種」、「下三濫」、「這是
人與畜生的差別」、「我懶得跟幼稚白癡沒有自知的人溝通
」、「我看不起齷齪骯髒耍手段的敗類」、「跟豬講話有夠
累」、「放冷箭的孬種」、「拿雞毛當令箭的白癡」、「無
自省能力的廢物」、「只會說謊的奧懶叫」、「無恥的柪懶
叫」、「閉上鳥嘴,吃屎就好」、「訟棍奧懶叫」等語句,
更顯屬辱罵、貶抑告訴人人格之語;又被告係於111年6月22
日至113年4月26日間接續傳送上開訊息,其言詞激烈,持續
時間亦甚長,參以告訴人於偵訊中陳述其對被告之行為長期
隱忍,被告卻始終未改善行為,方提告本件等語(偵卷第26
至28頁),更可見告訴人係長期忍受被告上開言語,嗣已再
難忍受方為提告,則被告前揭行為當已使告訴人心理感受痛
苦,已達於精神上不法侵害之家庭暴力行為,非僅止於不快
、不安之騷擾範疇。本件被告所為,客觀上違反上開保護令
,主觀上亦顯有違反保護令之犯意無疑。至被告所辯上開訊
息皆因為聯繫小孩事宜而引起云云,僅為其犯罪動機,並無
礙於被告上開所為已屬違反保護令之認定。
㈤從而,被告辯稱上情,均屬卸責之詞,委不足採。綜上,本
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被告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於附件所示時間出現於告訴人
住所前,未依保護令之裁定遠離告訴人住所,違反家庭暴力
防治法第61條第4款之規定;又陸續傳送如本判決附表所示
之文字訊息對告訴人為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而違反家庭暴
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規定。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
防治法第61條第1款、第4款之違反保護令罪。被告雖同時違
反本案保護令所禁止之數款行為,然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
核發通常保護令,該保護令主文之數款規定,僅分別為不同 之違反保護令之行為態樣,而被告違反同一保護令所禁止之 數行為態樣,均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 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應 屬接續犯,論為包括一罪。被告行為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61條於112年11月21日修正,同年12月6日公布,並自同年月 8日施行,然係增列該條第6款至第8款與被害人之性影像散 布、重製、交付、刪除等行為相關之違反保護令態樣,與被 告本案犯行無涉,無新舊法比較問題,應逕適用修正後之規 定。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告訴人為前配偶關係 ,本應互相尊重、理性溝通,被告竟不思及此,明知法院已 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竟無視該保護令之內容,率以附件所 載方式違反該保護令,且時間持續甚久,造成告訴人精神痛 苦,所為實屬不該;復審酌被告迄今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 或賠償,致犯罪所生之損害未獲填補;兼衡被告僅坦承客觀 犯行,但否認主觀犯意之犯後態度、被告於警詢自述之智識 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因涉及被告隱私,不予揭露) 、如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 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張雅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洪韻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周耿瑩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或依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十款、第十三款至第十五款及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 ,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 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附表:
編號 時間 文字訊息內容 1 111年6月22日 20時29分前某時許 是不是你每次都急著亂噴而不管事實是什麼 你不是亂噴。是什麼 2 111年7月13日 18時59分至19時12分間 請問健保卡? 我的押金。目前累積1600元 該不會。這點小錢都要A吧? 要的話可以直講 就送給你 當丟進馬桶 3 111年7月18日 19時22分許 你們一直不斷對我們使用暴力 4 111年7月19日 9時8分許 窩呵呵 說謊跟呼吸一樣自然 5 111年9月19日 10時13分許 昨天因為地震她想關心你和○豪的安危 就是一個這麼懂事的孩子卻被妳這樣無視。外加凌遲 請讓我帶○婷免於你的人格地獄 6 111年10月3日 11時35分許 沒有長進的父親徒增汙濁好自為之 7 111年10月16日 14時54分至15時50分許 眼睛瞎了? 她在睡覺啦 白癡喔 智障的有剩 8 111年10月17日 13時59分前某時許 而說謊成性的人卻一天到晚懷疑別人說謊 事到如今還在圓當初撒的謊呀! 算是你過去到現在最有恆心毅力的唯一一件事了呢 真的有進步!好棒棒長大了 9 112年3月18日 10時1分至14時52分許 我已經到約定地點等妳約10分鐘 了。 刮別人鬍子之前先把自己的刮乾淨 永遠沒有自知之明 楊家就是自大雙標仔不意外 自己份內該做到的事情先做好再來耀武揚威吧 陽痿還洋洋得意的 非你莫屬了吧 10 112年4月11日 15時39分許 Shame on you 11 112年5月7日 23時50分許 你自顧不暇人品有待商榷 去抱著你媽哭告狀或是上法院告我 而不是在這裡弱弱說不是事實或騷擾仗勢欺人 需要靠批評別人墊高自己得傢伙 12 112年7月20日 10時55分至12時47分許 這不是裝傻說謊就可以帶過的 說謊跟呼吸一樣自然的楊先生你 說謊成性的楊家傳統請勿傳承給孩子 13 112年8月8日 12時42分至16時9分許 說謊逃過法律制裁的感覺如何 說謊高手 他們將來肯定不會成為像你一樣孬種 因為他們的媽媽是我不是陳錦 我不願讓他們用任何形式指控自己的父親 即使你無比下三濫 這是人與畜生的差別 14 112年9月25日 11時45分許 打人?說謊?暴力?情緒失控?在馬路上逼退我與孩子?蒐證比孩子身心狀況重要?謝謝囉 長知識了 15 112年10月29日 19時40分至20時4分許 造謠說謊的家人 雖然不只一位但請他們管好自己就好 勿干擾我的孩子 請妳跟您家人有教養一點 打人拉人又說謊的就是楊盛茂 沒有太低能力的人不適合判斷事情 16 112年11月15日 18時53分前某時至同日21時27分許 一丘之貉沒什麼好確認的 一家子腦袋漿糊果然確認還是有沒有用啊! 可不可以看清楚重點再來討論,還是妳就這點料而已? 楊喬安的確該閉嘴 有體無禮才可笑吧 你是白癡嗎? 17 112年11月26日 21時37分許 你的家人就是暴力 恐嚇又無知無禮呀 18 112年11月27日 8時15分至12時22分許 我有問題的人很明顯是你 從頭到尾病態 我懶得跟幼稚白癡沒有自知的人溝通 妳的存在就是一個很大的問題與障礙 你根本不具任何資格與人格品質在我面前談法與溝通如果你你的家人還有羞恥心的話 19 112年12月11日 11時6分至14時6分許 很顯然 是不想浪費力氣在智障身上 另外再責問○婷或○豪意向的人 不得好死 好自為之 20 112年12月25日9時6分許 跟白癡控制狂溝通有何效益? 自己哭著回去找你媽吃奶 21 112年12月31日22時1分許 手段可以骯髒 人格可以無恥 名聲不能敗壞? 怎麼可能呢 我看不起齷齪骯髒耍手段的敗類 上樑不正下樑歪 22 113年1月1日9時39分至21時45分許 勾勾纏的無賴真的很煩人呢 不要這樣想盡辦法糾纏實在很噁 骯髒手段的爛人就是令人鄙視 也請你不要再糾纏我了 真的好噁爛 你好弱 但不要弱給孩子看 我聽你在放屁 總之 說謊的人窮一輩子 回去抱媽媽哭啦 屁咧 又在說謊 少在那邊說謊編故事啦智障 下三濫的手段 我現在是專業防小人跟說謊精 我沒有否認啊是在智障什麼 髒東西拜託離我遠一點 也不要再替楊家造業了好不好 可憐 一個大人了 有點樣子可以嗎 難看難看 丟臉 真的有夠丟臉 可不可以長點高度深度 有病要看醫生 甘。跟豬講話有夠累 我到底為什麼要跟長的像大人的腦殘溝通有深度的問題呢? 拜託長點腦 不是會射精就代表長大捏 23 113年1月3日20時31分許 說謊的窮一輩子 沒有腦袋的看不懂正常 又廢又無能 快回去跟你媽告狀哭哭說我多過分 說謊起家的家族 似乎沒有資格這麼囂張 24 113年1月26日13時5分至21時59分許 沒有臉也沒有膽面對我只敢在孩子面前放冷箭的孬種 有夠爛 有種就面對我 孬種 25 113年1月31日14時46分許 洗咧公三小 智障是否 26 113年4月3日20時31分至21時6分許 請問你有腦袋嗎白癡嗎 為反對而反對 拿雞毛當令箭的白癡 是不是只有這樣才有存在價值跟活著的意義 人生可不可以長進一點 無自省能力的廢物 27 113年4月18日10時35分許 如果連等兩分鐘的耐心都沒有 那一輩子吃屎也合理 致 只會說謊的奧懶叫 28 113年4月26日15時34分許 說謊的人不得好死並且下地獄 只能靠傲慢 說謊 自大 靠當訟棍撐腰的 一律都是無恥的柪懶叫 望週知 請沒有品德的人 閉上鳥嘴 吃屎就好 我一輩子看不起這種 奧懶叫 請問還有疑問或遺言要交代嗎? 訟棍奧懶叫? 請不要一直糾纏 真得好噁心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31839號 被 告 米一妃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米一妃與楊○毅前為夫妻,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 第1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被告前因對楊○毅實施家庭暴力 行為,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下稱高雄少家法院)於 民國111年6月16日,以111年度家護字第112號核發民事通常 保護令,命被告不得對楊○毅及其他家庭成員實施身體、精 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行為,且應 遠離楊○毅住所及工作場所(地址均詳卷)至少200公尺等行 為,保護令有效期間為2年。詎米一妃明知上開保護令之內 容,竟仍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分別於112年7月3日9時許 、8月31日13時13分許、9月1日12時43分許,出現在楊○毅住 所前;另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通訊軟體臉書Messenger傳送 如附表所示之文字訊息騷擾字楊毅,而違反上開保護令所命不 得對楊○騰毅實施精神上騷擾及應遠離楊騰毅住所之誡令。二、案經楊○毅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米一妃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二)證人即告訴人楊○毅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三)高雄少家法院111年度家護字第112號民事通常保護令、高雄 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高雄少家法院10 9年度家親聲字第417號裁定、監視錄影畫面擷圖、Messenge r對話紀錄擷圖。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4款之違反保護 令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3 日 檢 察 官 張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