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166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志豪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偵字第109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郭志豪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轟炸火辣雞腿排壹個、韓國
起司魚肉熱狗壹個、瑞士爽口糖壹條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7行「瑞士爽口糖11
個(價值440元)」更正為「瑞士爽口糖1條(價值40元)」外,
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就本案遭竊財物範圍,告訴人陳成義固於警詢中證稱:第三
種遭竊商品為瑞士爽口糖11個(損失商品價值為新臺幣440
元)等語(見警卷第5頁)。然關於告訴人之指訴,係以使
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告訴人之指訴為證據方法,除其
指訴須無瑕疵,且應有查與事實相符之佐證,始得資為判決
之基礎(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300號、61年台上字第3099
號判決意旨參照)。而觀諸被告郭志豪於警詢時,就其竊得
財物供稱:這三種東西我都有拿,但瑞士爽口糖我印象中沒
有拿這麼多個等語(見警卷第2頁),再觀諸卷附監視器畫
面截圖(見警卷第9頁),僅能佐證被告確有行竊之舉,而
未能明確知悉被告竊取財物數量,是此部分除告訴人之單一
指訴外,並無其他具體事證可證明被告確有竊得瑞士爽口糖
11個,是依照前揭說明及罪疑有利被告原則,爰認定被告所
竊財物範圍為瑞士爽口糖1條。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法獲取所
需,為貪圖不法利益,率爾竊取他人財物,未尊重他人財產
權,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
復審酌被告為供已食用之犯罪動機、犯罪手段尚屬平和、其
所竊財物價值,且迄今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犯罪所生損
害未獲填補;兼衡被告於警詢時自述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
狀況(因涉及被告個人隱私,不予揭露,見警卷第1頁),
暨如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前科之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竊得之轟炸火辣雞腿排1個、韓國起司魚肉熱狗1個、瑞
士爽口糖1條,屬被告犯罪所得,且未扣案,爰依刑法第38
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 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郭來裕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洪韻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耿瑩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10931號 被 告 郭志豪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郭志豪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4年3月1日10時40分許,在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高雄車站 內之「全家超商高雄車頭門市」(址設高雄市○○區○○○路000 號)內,徒手竊取熟食區陳列之轟炸火辣雞腿排(價值新臺幣 【下同】59元)、韓國起司魚肉熱狗(價值55元)各1個,並藏 放在外套口袋內而得手,復承前竊盜之接續犯意,徒手竊取 架上陳列之瑞士爽口糖11個(價值440元),並藏放在隨身背 包內而得手,未經結帳即步行離去,並食畢竊得商品。嗣店 長陳成義盤點時發覺商品短少,調閱監視器並報警處理,始 悉上情。
二、案經陳成義訴由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高雄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郭志豪於警詢時固坦承有於上揭時、地竊取雞腿排、熱 狗及爽口糖等事實,惟辯稱:我印象中沒有拿這麼多瑞士爽 口糖云云。然查,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告訴人陳成義 於警詢中證述明確,復有監視器影像截圖14張等在卷可稽, 是被告所辯委無可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洵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另被告竊 得之商品,業經食用完畢,且未賠償予告訴人,請依同法第 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併宣告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檢 察 官 郭來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