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162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昭文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22868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
處刑(原案號:114年度審易字第203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黃昭文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
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壹點捌柒陸公克)、吸食器壹組均沒收
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以及第5
至6行之「13時38分」,均更正為「凌晨1時38分」;證據部
分補充「被告黃昭文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毒品初步檢
驗照片」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
毒品罪。另本案檢察官於起訴書以及本院審理中並未指出被
告有何構成累犯之事實,亦未具體指出證明方法以及說明被
告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之事項等,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
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本院認無從審酌被告
本案犯行是否適用累犯規定而加重其刑,併此敘明。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國家對於查緝毒品
之禁令,仍漠視法令,率爾持有第二級毒品,對毒品流通及
社會治安產生潛在威脅,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
行;兼衡被告自陳之教育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涉個
人隱私,詳卷)、前科素行(見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 金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送檢驗,確含有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 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足參,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包裝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之包裝袋,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 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 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至扣案之吸食 器1組,經檢驗後,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有前揭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 佐,堪認吸食器與其內所殘留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 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
六、本案經檢察官魏豪勇提起公訴,檢察官毛麗雅到庭執行職務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都韻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史華齡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22868號 被 告 黃昭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昭文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二級 毒品,非經許可,不得擅自持有,竟仍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 之犯意,於民國113年2月16日13時38分前某時,在不詳地點
,取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而無故持有。嗣黃昭文 因車禍送往國軍高雄總醫院救治,於113年2月16日13時38分 許,在該院外科加護病房,黃昭文口袋中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及吸食器1組在挪床過程中掉落,當場為護理師洪○○(姓 名詳卷)所發現,經警獲報到場處理,當場在該院外科加護 病房17號床扣得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2.06公克,驗餘淨 重1.876公克)及吸食器1組,始悉上情。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黃昭文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矢口否認有何犯行,辯稱:車禍後的事情我都不記得了等語。 2 證人即國軍高雄總醫院行政組長姜椿泰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護理師在為被告挪床時,從被告褲子口袋內掉出上開甲基安非他命1包及吸食器1組之事實。 3 證人即國軍高雄總醫院護理師洪○○於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護理師在為被告挪床時,從被告褲子口袋內掉出上開甲基安非他命1包及吸食器1組之事實。 4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及現場照片3張 警方獲報後到場處理,當場在被告個人物品中扣得甲基安非他命1包及吸食器1組 5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5月14日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 扣案白色晶體1包及吸食器1組經送鑑定後,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 二級毒品罪嫌。至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吸 食器1組,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 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檢 察 官 魏豪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