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1556號
KSDM,114,簡,1556,2025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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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155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椀棟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336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莊椀棟犯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按刑法第306條所保護之客體包括「住宅」、「建築物」等
。其所稱「住宅」係指供人居住之房屋宅第而言,當以現有
人居住為其要件,倘屬無人居住之空屋空宅,即不在保護之
列;其所稱「建築物」係指住宅以外,定著於土地上之工作
物,而上有屋頂,周有門壁,足以蔽風雨通出入,並適於起
居者而言,如機關之辦公室、學校、工廠、倉庫等,現有人
使用即可,至其是否現有人居住則非所問(臺灣高等法院10
9年度上易字第1785號判決意旨參考)。是核被告莊椀棟
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㈠被告本案犯行之手段、
方式,與所生法益損害之程度;㈡被告未恪遵不得無故侵入
他人建築物之法律誡命,所為應予非難;㈢被告坦承犯行之
犯後態度,及其學識程度、經濟狀況,暨如法院前案紀錄表
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 庭。
本案經檢察官吳政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軒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蔡靜雯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6條第1項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33630號  被   告 莊椀棟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莊椀棟基於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之犯意,於民國113年10月2 8日1時20分許,自址設高雄市○鎮區鎮○路000號之高雄市立 前鎮高級中學之建築物鐵門旁縫隙無故侵入該校園,並在1 年6班教室內逗留至同日2時49分許。嗣經學校保全發覺並報 警處理而為警查獲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立前鎮高級中學校長蘇清山委由庶務組長陳宗佑 訴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報告偵辦。
    犯罪證據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莊椀棟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朱修毅吳明璁於警詢之證述及證人即告訴代理陳宗佑於警詢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警員職務報告、現場查 獲照片等在卷可憑,被告罪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建築物罪嫌 。至告訴暨報告意旨認被告涉有刑法321條第1項第2款、第2 項之踰越牆垣、毀損門扇竊盜未遂罪嫌等情,訊據被告堅詞 否認涉有毀損門扇竊盜罪嫌,辯稱:伊只是要進去洗手,後 來下雨就跑進教室抽菸,並無破壞門鎖及竊盜等語,然按刑 法上之未遂犯,必須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始能 成立,刑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甚明。同法第321條之竊盜罪, 為第320條之加重條文,自係以竊取他人之物為其犯罪行為 之實行,如僅著手於該加重條件之行為而未著手搜取財物, 仍不能以加重竊盜未遂論。經查:證人朱修毅吳明璁於警 詢證述:教室內沒有明顯被翻箱倒櫃之情況等語,證人即告 訴代理陳宗佑於警詢證述:目前沒有明顯失竊物品,教室 內及其他辦公廳舍也沒有被翻動痕跡,門鎖沒有被破壞,不 知被告如何把門鎖打開,目前檢視功能都還正常等情,有證



人等人之警詢筆錄、現場門鎖照片在卷可憑,是既無證據證 明被告在教室內有著手物色財物之行為,揆諸前揭判決意旨 ,尚難認此部分構成踰越牆垣、毀損門扇竊盜未遂罪嫌。惟 此部分若成立犯罪,核與前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之社會 基本事實同一,屬事實上同一案件,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 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檢 察 官 吳政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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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