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1542號
KSDM,114,簡,1542,2025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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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154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明理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偵字第103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蘇明理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高露潔牙膏壹條、香水壹
瓶、柏克金啤酒壹罐、健達繽紛樂貳組、義美巧克力球壹盒、威
能量飲壹包及光泉果汁壹罐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2行「141號」更正
為「151號」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蘇明理(下稱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
竊盜罪。被告本案竊盜犯行中之數行為,係於密切接近時間
內,在同一地點實施,復僅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可
認被告竊盜犯行中之數行為,係出於單一之意思決意而為,
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竊盜犯行中之數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
薄弱,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將之視為數個舉動
之接續實行,為接續犯,論以竊盜罪之包括一罪即足。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法獲取財
物,恣意竊取他人財物,侵害他人財產法益,危害社會治安
及社會信任,所為實值非難;復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然
尚未與被害人顏成旭達成和解或予以賠償,兼衡被告之犯罪
動機、徒手竊取之手段、所竊財物種類與價值、及其於警詢
時自述之智識程度、職業暨家庭經濟狀況(因涉及被告個人
隱私,不予揭露,詳參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
如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所竊得如附件附表所示之高露潔牙膏1條、香水1瓶、柏 克金啤酒1罐、健達繽紛樂2組、義美巧克力球1盒、威德能 量飲1包及光泉果汁1罐,核屬其本案犯罪所得,且未據扣案 ,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 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 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郭來裕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家妮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10380號  被   告 蘇明理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蘇明理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接續犯意,於如 附表所示之時間,在址設高雄市○○區○○街000號「814超商」 內,徒手竊取貨架上陳列商品(詳如附表),得手後未經結帳 即徒步離去。嗣經店長顏成旭發現商品遭竊,調閱監視器後 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蘇明理於警詢坦承不諱,核與證人 即被害人顏成旭於警詢中證述情節相符,復有監視器影像截 圖7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洵 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又被告上開 2次竊盜犯行,係於密切之時間、地點實行,且侵害相同被 害人之財產法益,主觀上亦係出於同一竊盜犯意,依一般社 會健全觀念,應視為數舉動之接續實行,請論以實質上一罪



之接續犯。至被告竊得之財物,未據扣案,且尚未返還被害 人,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諭知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檢 察 官  郭來裕附表:
編號 時間(民國) 遭竊物品明細 價值金額(新臺幣) 1 113年12月16日 11時許 高露潔牙膏1條 169元 香水1瓶 109元 健達繽紛樂1組 119元 柏克金啤酒1罐 48元 2 113年12月17日 15時38分許 義美巧克力球1盒 35元 健達繽紛樂1組 119元 威德能量飲1包 42元 光泉果汁1罐 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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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