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緝字第6號
原 告 李斯穎 地址詳卷
被 告 張豈瑋 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4年度審訴緝字第5號),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王聖源
法 官 都韻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史華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