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884號
原 告 吳珮芯
被 告 許珺維
莊沐樹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035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事實及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許珺維、莊沐樹等2人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
,經原告吳珮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
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
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至同案被告劉進明、許瑋廷、洪星凱、農若安及VOON KEN Y
EK(中文名:溫健業)部分,則因均尚未到庭,需待其等到案
時,再為適法處理,併予述明。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陳盈吉 法 官 許瑜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立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