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095號
原 告 李慧玲
被 告 鄭天祥 (已歿)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230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因被告死亡,經本院以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230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揆諸
前揭法條規定,原告對被告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賴建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家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