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23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天祥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4年度偵緝字第70、71、72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
,改行通常審判程序(原案號:114年度金簡字第401號),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
3條第5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鄭天祥(下稱被告)已於民
國114年5月15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在卷可稽,揆
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賴建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附件: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14年 度偵緝字第70、71、7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