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訴字第4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又瑄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撤緩偵字第7
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所示。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己○○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刑法第277條
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規定
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丙○○、乙○○、丁○○、甲○○已聲請撤
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4紙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說明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許瑜容
法 官 黃傳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益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撤緩偵字第70號
被 告 己○○ 女 2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
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被告因對兒童故意犯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己○○為○○○○○○托嬰中心(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托育
人員,其為從事教養幼兒業務人員。丙○○之子李○絜(000年
00月生,真實年籍姓名詳卷)、乙○○、丁○○之子陳○安(000
年00月生,真實年籍姓名詳卷)、甲○○之子戴○謙(000年0
月生,真實年籍姓名詳卷)於民國110年9月、10月間均為○○
○○○○托嬰中心收托幼童。己○○基於傷害之犯意,於附表所示
時間,以附表所示方式,對被害人李○○、陳○○、戴○○3人為
附表所示之傷害行為,致被害人李○○因而受有下背挫傷等傷
害、陳○○因而受有臉部挫傷等傷害、戴○○因而受有右臉瘀青
、右肘瘀青等傷害。
二、案經丙○○、乙○○、丁○○、甲○○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
察隊報告及本署剪報分案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己○○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同案被
告林佩穎、告訴人丙○○、乙○○、丁○○、甲○○於警詢中及偵查
中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診斷證明書、對話紀錄截圖照片、
聯絡簿內容及與老師LINE對話紀錄、監視器光碟、監視器擷
取照片、高雄市社會局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110年○○○
○○○托嬰中心案查訪資料等在卷可考,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
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嫌。被
告以接續傷害行為,對被害人李○○、陳○○、戴○○3人為傷害
行為,想像競合,一重論處。請審酌被告身為托嬰中心之托
育人員,為從事教養幼兒業務人員,受托嬰的父母之信任照
顧幼兒,竟仍狠心多次虐待毆打幼兒,不僅未有身為托育人
員應有之敬業與愛心,更辜負父母與社會對於托嬰托育人員
之期待,請予從重量處7個月以上有期徒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檢 察 官 戊 ○ ○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陳 乃 維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
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
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
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
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
對於兒童及少年犯罪者,主管機關得獨立告訴。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不當對待行為態樣及 時間 行為人 被害人傷勢 告訴人 1 李○○ 110年9月27 日11時7分許遭被告己○○打右手1下、左手2下 己○○ 下背挫傷(110年11月4日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 丙○○ 110年9月27日11時13分許遭被告己○○打左手1下 己○○ 110年9月28日11時42分許遭被告己○○捏臉 己○○ 110年9月28日12時23分許遭被告己○○打背1下 己○○ 110年10月1 日9時31分許遭被告己○○打背1下 己○○ 2 陳○○ 110年9月23 日11時7分許遭被告己○○打右手1下 己○○ 疑似臉部挫傷(110年11月10日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 乙○○ 丁○○ 110年9月24 日9時58分許遭被告己○○雙手捏臉頰、打右上臂1下、打右大腿1下 己○○ 110年9月27日9時8分許遭被告己○○打左腳1下 己○○ 110年9月27 日9時24分許遭被告己○○連續打右手4下、9時25分許打右腳1 下、捏臉頰1下、9時27分許捏雙頰1下 己○○ 110年9月27 日9時46分許遭被告己○○打右手3下、捏雙頰1下 己○○ 110年9月27日11時32分許遭被告己○○雙手大力捏雙頰1 下,及抓起雙手手腕使身體離地後,打左手 1下 己○○ 110年9月27日11時36分許遭被告己○○捏右臉臉頰1 下、拍屁股1下、捏腰部1下,及摀住嘴巴,抱住搖晃 己○○ 3 戴○○ 110年9月27 日9時23分許遭被告己○○連續打3下 己○○ 右臉瘀青、右肘瘀青(110年11月7日衛生福利部屏東醫院診斷證明書) 甲○○ 110年9月27日11時33分許遭被告己○○連續打腿部3下 己○○ 110年9月27日14時58分許遭被告己○○連續打腿部5下 己○○ 110年9月28 日9時28分許遭被告己○○連續打2下 己○○ 110年9月28日10時27分許遭被告己○○連續打手部及屁股共 5下 己○○ 110年9月28日10時36分許遭被告己○○捏臉 己○○ 110年9月28日11時16分許遭被告己○○連續打手5下 己○○ 110年9月28日15時26分許遭被告己○○打手臂1下 己○○ 110年9月29日9時3分許遭被告己○○打背3下 己○○ 110年9月29日9時6分許遭被告己○○連續打2下 己○○ 110年9月29 日9時10分許遭被告己○○打身體1下 己○○ 110年9月29 日9時15分許遭被告己○○打背1下 己○○ 110年9月29 日9時48分許遭被告己○○打背1下 己○○ 110年9月29日10時26分許遭被告己○○打屁股3下 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