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32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俞仙龍
籍設高雄市○○區○○○路000號0樓之0 (高雄○○○○○○○○)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十五日下午四時三十分準備程序
期日傳票,應對被告為公示送達。
理 由
一、查被告居住所及所在地不明者,經法院之許可,得為公示送
達,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俞仙龍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其戶籍設於戶政事務
所,偵查中經通緝到案時同供稱居無定所,卷內又無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復無在監執行,有偵訊筆錄、被告戶籍資料
、在監押紀錄表在卷可佐,被告即有前述得為公示送達之事
由,應由本院許為公示送達,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涂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