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侵占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14年度,987號
KSDM,114,審易,987,2025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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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易字第98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智鴻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
第9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鄭智鴻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
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黃政忠                    
                    法 官 翁碧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沂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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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