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易字第93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清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4年度毒偵緝字第162、163、164、165、166、167、168、169號
),因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
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及公訴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
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清嘉犯如附表一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宣告刑及沒收。得易科罰金之宣告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不得易科罰金之宣告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實及理由
一、黃清嘉基於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犯意,分別於附表一 所示時間、地點,以附表一所示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 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黃清嘉之自白。
㈡刑事警察局委託辦理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監管紀錄表(尿 液檢體編號:0000000U0022、0000000U0406、0000000U0453 、0000000U0367、0000000U0396、0000000U0392、0000000U 0078)。
㈢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113年6月19日、113年10月 30日、114年2月5日、113年10月23日、113年10月9日、113 年9月18日、114年4月2日尿液檢驗報告(原始編號:000000 0U0022、0000000U0406、0000000U0453、0000000U0367、00 00000U0396、0000000U0392、0000000U0078)。 ㈣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旗津分駐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照片、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 3年11月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806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 書。
㈤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 押物品收據、扣押物照片、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4年2月21日 高市凱醫驗字第9056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㈥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扣押物品收據、搜索扣押現場照片、扣押物照片、高雄市 立凱旋醫院114年3月2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1539號濫用藥物 成品檢驗鑑定書。
三、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 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2年6月30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3年內再犯本案施 用毒品犯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規定應予追 訴處罰。
四、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 一級毒品罪及同條例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 施用前持有第一、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毒品之高 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㈡被告就附表一編號7所為,於偵查時供陳同時一起施用海洛因 及安非他命,我把2個毒品放在玻璃球燒烤方式施用等語( 偵八卷第8反頁),又參以被告係於同一次採集尿液送驗後經 檢出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無法排除同時施用之可能, 本件就此部分亦無證據證明被告係分別施用上開毒品,是被 告自白同時施用上開毒品,尚非無據,依罪疑唯利被告原則 ,應認被告係同時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是被告就附 表一編號7所為係一行為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斷。 起訴意旨認被告係分別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等語,容有 誤會,應予指明。
㈢被告所犯附表各編號所示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被告如附表編號3、7所示犯罪係於員警尚未知悉其施用第一 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前,即主動坦 承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行,自首而願接受裁判,有警詢筆 錄載明可稽,經核符合自首之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 定,減輕其刑。
㈤審酌被告前經觀察、勒戒後,仍不知戒惕,再犯本案施用毒 品犯行,足見其吸毒惡習已深、戒毒意志不堅,未能澈底體 悟毒品危害之嚴重性,顯見其無視於毒品對自身健康之戕害 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應予譴責;又被告曾違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並於108年7月10日執行完畢之前科 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惟念及施 用毒品乃自戕行為,對社會造成之危害尚非直接甚鉅,再施 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心理依賴,容應以病人之角度為考
量,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並兼衡被告犯後 已坦承犯行,及其經濟狀況、智識程度、前科素行等一切情 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就附表一編 號1至6所示得易科罰金宣告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另考量被告本案所為施用毒品犯行,罪質相同,犯罪時間 前後相距不久,因認被告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如以實質 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 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及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其造 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 式增加,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其 等行為之不法性之法理,爰依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規定, 就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之宣告刑,分別定其應執行之 刑如主文所示,並就得易科罰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五、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6所示之物,經送驗後分別驗出各該編 號所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 分,有前揭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 可參,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於相關罪刑 項下宣告沒收銷燬;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上所殘 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爰與所包裝之 毒品整體同視,併予沒收;至於鑑驗消耗部分,既已滅失, 毋庸宣告沒收。
㈡扣案如附表二編號7、8所示之物是被告所有,供其施用毒品 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㈢以上因有多數沒收之宣告,依法應併執行之。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偉程起訴;檢察官毛麗雅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三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盧重逸
附錄論罪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
編號 施用時間 施用地點 施用毒品方式及施用種類 主文欄 1 113年5月20日20時許 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居所 ⑴以將海洛因摻水置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 ⑵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黃清嘉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113年10月11日22時50分為警採尿時回溯72小時內某時 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居所 ⑴以將海洛因摻水置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 ⑵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黃清嘉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毒品沒收銷燬。 3 113年11月28日6時許 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居所 ⑴以捲菸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 ⑵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黃清嘉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毒品沒收銷燬。 4 113年10月10日23時25分為警採尿時回溯72小時內某時 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居所 ⑴以將海洛因置入鋁箔紙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 ⑵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黃清嘉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113年9月24日7時20分為警採尿時回溯72小時內某時 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居所 ⑴以將海洛因置入鋁箔紙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 ⑵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黃清嘉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113年9月3日11時5分為警採尿時回溯72小時內某時 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居所 ⑴以將海洛因置入鋁箔紙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 ⑵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黃清嘉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114年3月3日8時許 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居所 以將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黃清嘉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月。 附表二編號3至6所示之毒品均沒收銷燬。附表二編號7、8所示之物均沒收。
附表二
編號 扣案物品 鑑定結果 備註 1 白色結晶1包 檢驗前淨重0.286公克、檢驗後淨重0.272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被告所有 2.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11月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806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2 白色粉末1包 檢驗前淨重0.014公克、檢驗後淨重0.003公克,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1.被告所有 2.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4年2月2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056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3 白色結晶1包 檢驗前淨重1.390公克、檢驗後淨重1.379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被告所有 2.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4年3月2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153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4 白色粉末1包 檢驗前淨重0.004公克、檢驗後檢體用罄,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1.被告所有 2.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4年3月2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153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5 白色粉末1包 檢驗前淨重0.093公克、檢驗後淨重0.083公克,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1.被告所有 2.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4年3月2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153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6 白色粉末1包 檢驗前淨重0.102公克、檢驗後淨重0.092公克,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1.被告所有 2.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4年3月2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153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7 針筒3支 被告所有 8 吸食器1組 被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