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14年度,443號
KSDM,114,審易,443,2025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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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易字第44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文雄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677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所示。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詹文雄於起訴後之民國114年6月15日死亡,有其個
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參,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為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傳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益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6775號
  被   告 詹文雄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
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詹文雄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犯意,於民國114年1
月15日12時47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行
經高雄市○○區○○○路00號房屋整修工地,見連振彬所有之德
偉牌軍刀電鋸1台、充電座1台、電池2顆置放該工地1樓處無
人看管,徒手竊取上開物品,得手後駕車逃逸。嗣經連振彬
察覺失竊報警,為警調閱監視器循線通知詹文雄到案,由伊
自行提交上開物品(已發還)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詹文雄於警詢供述。 坦認於上揭時地駕車前往該處,並拿取上開物品乙情,否認犯行,並辯稱:受該工地工頭「鄭先生」委託代為保管云云。惟被告無法指明該工頭年籍,足認被告空言辯稱難為採認。 2 證人即被害人連振彬於警詢之指證 全部犯罪事實。 3 上開扣案物、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現場監視器畫面截圖、起獲贓物照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5  日
               檢 察 官 王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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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