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易字第34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珮甄
洪金池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黃有衡律師
陳倩宇律師
被 告 林蕙琪
選任辯護人 許宏吉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林苳荷
上列被告因背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續一字
第8號、114年度偵字第44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珮甄、洪金池、林蕙琪、林苳荷因涉犯背信等罪
嫌,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4人均自白犯罪,本
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翁碧玲 法 官 都韻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史華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