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14年度,347號
KSDM,114,審易,347,2025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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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易字第34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珮甄


洪金池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黃有衡律師
陳倩宇律師
被 告 林蕙琪


選任辯護人 許宏吉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林苳荷


上列被告因背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續一字
第8號、114年度偵字第44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珮甄洪金池林蕙琪林苳荷因涉犯背信等罪
嫌,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4人均自白犯罪,本
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翁碧玲                 法 官 都韻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史華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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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