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交訴字第15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翁月霞
輔 佐 人
即被告之子 楊豐榮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
03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楊翁月霞因涉犯肇事逃逸罪嫌,經檢察官依通常程
序起訴,而被告就此部分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
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涉犯過失傷害部分,未據提
起公訴)。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都韻荃 法 官 王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涂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