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交訴字,114年度,11號
KSDM,114,審交訴,11,2025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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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交訴字第1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居財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308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蘇居財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所示。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
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蘇居財被訴涉犯之刑法第284 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部分,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而被告被
訴上開罪嫌,業經告訴人2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撤回告訴
狀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
受理之諭知。
四、被告另被訴肇事逃逸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黃政忠         
                  法 官 翁碧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沂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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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