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8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美秀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4年度執
聲字第11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美秀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為緩
起訴處分確定,查扣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因屬侵害商標
權之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等規定,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
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就販賣仿冒三麗鷗商標之髮飾部
分,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41667號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其餘部分
則經該署檢察官認犯罪嫌疑不足,以112年度偵字第41667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
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
㈡、本案扣得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五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確
係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
司、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及日商
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之物品,有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
出具之鑑定證明書1份、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出具之
鑑定報告書2份、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害商標權真仿品
比對報告、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各1份、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
耶公司的線上維權主任李嘉琪出具之鑑定報告書1份、(見
偵卷第53頁、第59頁至第61頁、第71頁至第75頁、第139頁
至第143頁、第145頁至第147頁、第184頁至第192頁)在卷
可稽,堪認前開扣案物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
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
㈢、綜上,聲請人所為聲請,均屬有據,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一 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CHANEL商標之髮飾 1110件 二 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CHANEL商標之錬子 58件 三 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CHANEL商標之耳環 8對 四 仿冒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LV商標之髮飾 218件 五 仿冒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LV商標之錬子 2件 六 仿冒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YSL商標之髮飾 40件 七 仿冒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YSL商標之錬子 4件 八 仿冒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GUCCI商標之錬子 18件 九 仿冒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GUCCI商標之髮飾 30件 十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MELODY商標之髮飾 178件 十一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Hello Kitty商標之髮飾 210件 十二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布丁狗商標之髮飾 139件 十三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庫洛米商標之髮飾 230件 十四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大耳狗商標之髮飾 180件 十五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之髮飾 14件(員警蒐證購得)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