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6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子葦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4年度執
聲字第9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子葦因商標法案件,業經檢察官為緩
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屬侵害商
標權之物品及犯罪所得,爰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事訴訟法第
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犯罪所得,屬於犯
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
宣告沒收」、「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
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
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CELINE)商品案件(附表
編號1至4部分),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
)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670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
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另因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CHA
NEL)商品案件(附表編號5、6部分),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
偵查後,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而以113年度偵續字第56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
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報告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
附卷可憑。
㈡、本案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確係仿冒法
商賽玲有限公司、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之物品,
有台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暨鑑價報告書2份、
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證明書1份在卷可稽(見
警卷第78-81頁、第89頁),堪認前開扣案物確均屬侵害商
標權之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皆應沒收之,核屬專科沒收之物,應依刑法第40條第
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
㈢、而扣案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現金新臺幣(下同)5,000元,係被
告因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所獲之犯罪所得,業據被告於警詢時
供承在卷(見警卷第6頁),並將該等款項交與警扣押乙情
,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
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等件存卷可查(見警卷第26-30頁)
。是該筆扣案之現金5,000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
段規定宣告沒收。
㈣、綜上,聲請人所為聲請,均屬有據,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書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附表:
編號 扣案商品名稱 數量 1 仿冒法商賽玲有限公司CELINE商標之戒指 17件 2 仿冒法商賽玲有限公司CELINE商標之耳環 14套(含警購證1套) 3 仿冒法商賽玲有限公司CELINE商標之手鍊 5件 4 仿冒法商賽玲有限公司CELINE商標之項鍊 2件 5 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CHANEL商標之項鍊 69件 6 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CHANEL商標之耳環 47套 7 現金(新臺幣) 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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