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5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虹汝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4年度執
聲字第8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即附表二部分)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11
2年度偵字第10202號商標法案,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
查扣之「仿冒CHANEL商標緞帶、包包、紙袋、飾品」、「仿
冒DIOR包包、紙袋」、「仿冒HERMES包包」、「包包半成品
」等,因屬商標法第98條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
標權之物品或文書,應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均應宣告沒收,爰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
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
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
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於民國110年10月起至111年9月29日為警查獲
日止,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
偵字第1020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
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
報告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又前開案件扣得如附表
一編號一至九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係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
份有限公司CHANEL商標、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
司Dior商標及法商埃爾梅斯國際HERMES商標之物品,有台灣
薈萃商標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證明書2份及貞觀法律事務所
出具之鑑定報告書2份(見警卷第69頁、第94頁、他卷第8頁
、第15頁)在卷可稽,堪認前開扣案物確均屬侵害商標權之
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
應沒收之,自屬專科沒收之物。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
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至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聲請人雖亦依商標法第98條等規
定聲請沒收,惟因依前開緩起訴處分書內容記載,並未認定
上開扣案物品係屬仿冒商標商品,又上開鑑定報告並未敘及
附表二所示之物,卷內亦無相關鑑定資料可參,本院無從認
定此部分商品為侵害商標權商品。從而,聲請人此部分之聲
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書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附表一:本案應諭知沒收之扣案物品一覽表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件) 備註 一 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CHANEL商標之緞帶 9 111年度檢管字第3288號扣押物品清單(他卷第16頁至第16頁反面) 二 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CHANEL商標之包包 2 三 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CHANEL商標之紙袋 1 四 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CHANEL商標之飾品 1 五 仿冒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Dior商標之包包 5 六 仿冒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Dior商標之紙袋 4 七 仿冒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Dior商標之緞帶 10 八 仿冒法商埃爾梅斯國際HERMES商標之包包 1 九 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CHANEL商標之包包 (警方購證) 1
◎、附表二:不予沒收之扣案物品一覽表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件) 備註 一 包包半成品 1 111年度檢管字第3288號扣押物品清單(他卷第16頁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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