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3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馮禎祥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
執聲字第5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馮禎祥涉嫌偽造文書等案,業經檢察官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被告馮禎祥在未
扣案之投標廠商聲明書、出席代表授權書、廠商投標標價清
單等投標文件上,偽造「美尚乾洗店」印文3枚、「蔣孟程
」署名及印文各3枚,因係偽造,爰依刑法第219條規定聲請
沒收等語。
二、按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
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事
訴訟法第455條之34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涉嫌違反政府採
購法、偽造文書之行為地在高雄市大寮區,係本院轄區,故
本院就本件聲請有管轄權。
三、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偽造之印章、印
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
、第219條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
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8666號為緩起訴
處分確定,且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
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報告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
憑。而被告未經同案被告蔣孟程同意,基於偽造文書進而行
使之犯意,並與同案被告王再興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
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要求不知情之同案被告王再興使用
前次標案蔣孟程同意渠刻印之美尚乾洗店大、小章填製美尚
乾洗店之投標文件,同案被告王再興誤以為被告有經過蔣孟
程同意,即在投標廠商聲明書、出席代表授權書、廠商投標
標價清單等投標文件上,偽造「美尚乾洗店」印文3枚、「
蔣孟程」署名及印文各3枚等情,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承不
諱,核與同案被告蔣孟程、王再興二人於偵查中之指述相符
,並有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訓練所高雄訓練中心「111年
大寮檢疫所宿舍寢具用品清洗一式(採購案號:0000000000
)」投標文件影本在卷足佐。故未扣案如附表所示偽造「美
尚乾洗店」印文3枚、「蔣孟程」署名及印文各3枚,均應依
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
經核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書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瑋庭◎、附表:
編號 文件名稱 欄位 偽造之印文、署押及數量 備註 1 投標廠商聲明書(0000000000案) 投標廠商章及負責人章 偽造「美尚乾洗店」印文1枚 偽造「蔣孟程」印文1枚 偽造「蔣孟程」署名1枚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高市肅字第11268519820號卷二(證據十三)第190頁 2 出席代表授權書 (採購案號0000000000) 公司名稱 偽造「美尚乾洗店」印文1枚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高市肅字第11268519820號卷二(證據十三)第193頁 授權人簽章 偽造「蔣孟程」印文1枚 偽造「蔣孟程」署名1枚 3 廠商投標標價清單 (採購案號:0000000000) 投標廠商章及負責人章 偽造「美尚乾洗店」印文1枚 偽造「蔣孟程」印文1枚 偽造「蔣孟程」署名1枚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高市肅字第11268519820號卷二(證據十三)第19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