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267號
KSDM,114,單禁沒,267,2025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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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6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忠霖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2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貳包(含包裝袋,合計驗後淨重零點玖壹
柒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忠霖涉嫌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案件,
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該案中扣案之大麻2包,經送驗
後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反應,屬違禁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
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涉嫌持有第二級毒品,並於113年12月8日死
亡,故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4496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相驗屍體證明
書各1份在卷可稽。而前開案件扣得之植物2包,經送檢驗結
果,確實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檢驗後淨重分別為0.22
公克、0.697公克,合計檢驗後淨重為0.917公克等情,亦有
114年度毒保字第104號扣押物品清單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
4年3月2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156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
書各1份在卷可憑(見114年度偵字第4496號卷第95、97頁)
,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上殘留微量毒
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聲請
意旨就此部分,未聲請沒收「銷燬」,雖有未恰,惟本院依
聲請為職權認定,認尚與前揭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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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