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253號
KSDM,114,單禁沒,253,2025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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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5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介志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4年度執聲字第11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11
2年度毒偵字第74號毒品案,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海洛因1包,因屬違禁物,
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為警查獲,經高雄
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7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卷附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
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在卷可按,並經本院核對相關偵查及
執行卷宗屬實。而上開案件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白色粉末
1包經送檢驗結果,確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詳如【
附表】所示),足認確係違禁物,又上開毒品之包裝袋殘留
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應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一併宣告沒收
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聲請意旨就此部分,未聲請沒收「銷燬」,雖有未恰,惟
本院依聲請為職權認定,認尚與前揭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
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鑑定結果 鑑定書 備註 一 海洛因 (含包裝袋) 1包 白色粉末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驗後淨重0.190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1月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628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執聲卷第14頁) 112年毒保字第156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執聲卷第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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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