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244號
KSDM,114,單禁沒,244,2025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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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4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袁雲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4年度執聲字第11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均含包裝袋,驗前毛重合
計壹拾壹點壹伍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袁雲傑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4 包
,係屬違禁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50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滿未經
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
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
㈡、前開案件扣得之白色結晶4包(驗前毛重各為3.77公克、3.79
公克、2.4公克、1.19公克,合計11.15公克),送驗結果確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隨機抽取編號2檢驗),
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民國113年2月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2492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可憑(見執聲卷第11頁)
,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另前開毒品之包裝袋上殘留微量毒
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
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
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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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