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14年度,106號
KSDM,114,交簡附民,106,2025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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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6號
原 告 夏榮利
訴訟代理人 張正忠律師
被 告 楊榮郎

訴訟代理人 張介鈞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案號:114年度交簡字第1067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
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陳盈吉
法 官 許瑜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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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